民間信仰對中國宗教發展的影響

吳亞魁(廈門大學歷史系)

摘要: 民間信仰是深受中國傳統民間認知、心理、習俗和生活條件制約與促成的、兼及觀念、儀式、組織、專職人員和經典等要素的一個龐雜、交錯的民間人類和中國民間文化系統。民間信仰對中國宗教的發展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本文側重從中國宗教神靈的多樣化、功利、粗淺、混雜特徵,機構的弱化以及在抵禦外來宗教文化擴張和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等四個方面來展開討論。

關鍵字: 民間信仰 | 宗教多樣化 | 功利性 | 組織弱化 | 阻遏和承載

作者簡介: 吳亞魁,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

多年來,關於中國宗教與民間信仰關係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文化界的一個研究熱點。受全國權威性重點與《中國佛教史》、法法國等老輩學者的《中國道教史》、馬西沙等先生的心血結晶《中國民間宗教史》等標誌性學術專案成果的影響,從民間信仰與傳統宗教、民間信仰與民間秘密宗教這兩個主要交叉的層面上開展研究,都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果。而從它們之間的內在互動機制和相互作用去研究探討民間信仰與民間宗教關係的學術努力也從多方面開展出來,去觸及更深、更微觀也更廣泛層面的相互關涉,豐富和深化了我們對自身宗教歷史和現存社會現象的瞭解與把握。同時更少、更精細的研究和思考觸角也延伸放大到了,而且擴大和深入到更多的領域。

學術探討中思考和應用的概念通常有一些限制,但在為了分析的靈便,本文覺得還是有必要限定“民間信仰與民間宗教”這一兩個範疇詞在邏輯和內涵定義上的混同。還是避免發生在學術詞句定義中因包容、所含、所指和定義內容等交叉重疊所引起的無休止爭論。因此本文採用並遵循一般意義上的有關定義,而不去作具體爭辯或界定:中國民間信仰被解釋並包含於民間宗教這一特指範疇。

把民間信仰定義為兼及三項或以上:在廣大民眾日常生活實踐中所衍生並盛行的、眾星、各種靈異神靈及鬼魂等,豐富複雜的信仰、靈驗和禁忌崇拜以及諸多的靈驗和異象體驗。儀式、教義、組織或專職祭祀人員,則是隨著歷史、群體、時間和情境的特定組合而形成的多樣化、不穩定的開放性宗教和文化系統。功利、求福、養生等為其特點。

一、民間信仰促使中國宗教呈現出多種神靈的特徵

在中國,民間信仰的對象極其繁雜。按其性質、類型劃分,鬼魂崇拜、祖先崇拜和自然神崇拜構成了人類的信仰。《禮記·祭法》曰:“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這是人類古老信仰的表現形式,大凡不解其自然規律的日月、星、風、雨、雷、電、山川、眾靈等,都被賦予神秘的力量而加以擬人化的朝拜。民間由生前的偉人或對有功德的古人崇拜,也屬於這種把凡人神格化的重要類型。通常民間所謂的神,就是對社會大眾、人類群體做出了突出貢獻,受後世頂禮膜拜的。

由於社會中各行各業的複雜多樣,在神靈的多樣化崇拜方面,我們自然體驗、感受到了各種歷史演進之中的、十宗之天、神鬼之神的豐富多化、多元雜陳和相互融合的特徵。在道教的多神崇拜中,形成了一個融合儒、釋、道及民間信奉的寵大的神靈體系。既有太上老君、玉皇大帝,又有各行各業的祖師爺。造酒的“太”的“杜康”或“儀狄”或“杜太”等,不過“杜太”也是“杜康”之誤。在“天”的概念中,包含了各山神及古聖仙真。而對上面各顯位尊聖崇拜,其名目之繁多、變異及衍生、相互雜揉的豐富多化與“凡儒”、“三十六洞”僧俗雜糅,也是顯而易見、不勝枚舉。神佛和祖師信仰、水靈等。十殿閻羅、十八層地獄,三十六天、七十二地府,極盡“拯救”、“人間”的多方面看護。民間正式、非正式結合與融和,使各門各派神明,形成了如民間所總結出的“三界流散大神福德及眾冥神”等。這些民間多樣神靈為宗教整體的多樣化特徵提供了豐富的材料。

道教的不二神仙是在歷史不長時間裡,由道教把來自社會各層級的各種神靈(包括少部分佛家、由儒門、漢魏以下三十六天諸等民間神靈,中國古代社會階層、職業及不同群體普遍流傳的一種文化意向和精神結合等)吸收合併、包容融合,並加以條理化、等級化而構建。中國民間神仙,如關公、觀音(媽祖、灶神等),在道教和佛教神仙神靈體系中都佔有了重要位置。歷史發展的長河,民間文化一直處於一個給不斷構建神仙譜系和多維、多層人神共事、共處狀態。可以說,沒有歷代層層湧現和演化的民間多樣信仰及神靈,

中國宗教的多神特徵也難以實現。

佛教自東漢傳入後,為著能本土化存身,也大量吸收了民間原有信仰和民間不時演化、正在生成的各種神靈、神怪和民俗民間習慣崇拜和行為等。與之相應地表現為民間佛仙、佛神等形象的演變與認同。比如印度的夜叉、天龍八部等神靈被引入後,都發生了順應當地人文情懷的變化。中國最引人注目也最具普遍民俗心理的是,印度傳統的觀音菩薩被本土化為妙善公主這一形象、被母性化和神仙化並賦予了一系列的感人故事。為了更好、更方便、更貼合當地老百姓的日常心理和信仰願望,使其衍生出諸如千手觀音、白衣觀音、持經觀音、楊柳觀音等各種不同職能和救苦救難的神格。印度本為男身的觀音,變成了中國人廣泛崇奉和心理依賴、婦孺皆知的中土化觀音。為了更好表達和實現千手千眼等諸種救度功能,甚至被中國民間直接創造出來了一些神仙名號(例如南海觀音)。這些觀音信仰由於大眾深層需要的廣泛加入,改變了它的基本神學規定與敘事邏輯,促使其從深厚的印度神學思想演化為以普渡眾生、救苦救難、消災免難、降福免禍等為重點, 這也完全是中國化的、民俗、民間化的思維特徵與演變邏輯的結果。正如人們熟知的一句話:中國人不一定明白佛陀在佛經上說了些什麼,但是沒有人不懂得觀音。中國化觀音成了人們追求慈悲和脫離苦難的精神化身。

在中國不僅如此,在某種程度上許多生產活動的干預也是民間各種複雜、歷時的人神結合與轉換形式。這基於華夏人文歷史極其漫長的積澱,事實上,民間信仰不再對不解其死、生死及各種複雜事物感到莫名其妙,而是對各種歷史傳說、聖賢、偉人的事蹟帶有敬仰。十幾、二十二次等神仙和人際、民間各行各業的行業祖師崇拜(比如魯班、華佗、嫘祖、倉頡、杜康等)更是將真實的歷史人物,或者說流傳很久的人神傳說與現實具體的行業生產、生活功能和情感依戀等,豐富地融為並塑造出來一個個富含現實生機與“長生活力”、具有廣泛基礎的大眾信仰。諸如從神仙世界到現實生活中有各種行業神仙:劉海(求財)、諸葛亮(智謀)、文昌(求學)、各行各業的始祖等。手工業、木匠、鐵匠、石匠、屠宰、理髮、縫紉、中藥店、劇社、戲班、甚至娼妓、乞丐等,都有自己的“祖師”作為神靈。不勝枚舉的行行色色神仙也豐富和促成了。

不僅道教、佛教是一樣,在一定層面上,歷來被稱為由統治者、大夫和知識份子階層奉為主流的“天人感應”形式、中國傳統宗教以及儒學思想體系下不乏這一不少民間因素及其宗教演化上的影響。長期的國家、社會、網路結構及日常儀式、習慣,也包含了大量的具有深刻、廣泛基礎的儒家學說、禮儀以及諸如《群書治要》《歷代帝王廟》等對各類古聖先賢歷史功勳和文化傳承意義的演變。這些神仙都在歷史層面上是由各個階層或主流國家所確立,由於文化的交織與浸潤,更是借助了本草等通俗的形式,使得這些被合二為一。

豐富的大眾對神靈在廣泛、牢固、龐大信仰底層基礎層面的廣泛依賴,從而使“三教並流”或民間神學信仰不僅在研究、學術等工作、書籍等方面展現出其多樣化、包容、廣泛、自由、雜糅等特徵。與整體上、廣大階層日常生活情景合二為一為最大特點。

二、民間信仰增加了中國宗教的功利性及粗淺性負面

民間信仰的主要精神之一,是以極其直接、鮮明的實用、現實功利性為首要指向。諸如《曹子西言》雲:“大人行下,則其福利。什麼是求,即是以求。要想長生,就要煉丹。要發財,就要求財。”這就深刻地揭示了道教及其產生的土壤——民間信仰對於“求”的最迫切、也最真實的目的。不管是在個人、家庭、家族和村落中,所設、所拜及所行多以滿足個人的、在世當下的平安、吉凶、利害等對現實長短願望為中心。民間不僅對自己眼前的吉凶禍福極為關注,甚至是各行各業、長幼對未來有著極大地對“神靈”的訴求和利用。比如,一個人如果病了、或長了瘡等,甚至得了“天花”、“出麻疹”等不治或難治之症,就會向“痘疹娘娘”、“麻疹哥哥”等特指的一類神仙、具有針對性功能及特定職守的靈異去尋求保佑、求其庇護。長幼男女結婚多日不孕,就去拜“送子觀音”或“注生娘娘”、“送子娘娘”、“金花娘娘”、“陳十四娘”等神靈。要發財,就去拜關公或“財神爺”趙公明等;讀書人為了求取功名、求得一第、科舉金榜題名,必然去拜魁星、文昌、魁首等;出門經商辦差,要保佑一路平安順風,就拜水神、河伯、龍王等;在海邊和出海討生活、去海外謀生的則拜媽祖、水上諸神。人們以此滿足各種當下的、生存上的最現實的需求。人們認准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社會每行每業在神靈的介入下,都會產生各種由去“祈靈”、發願、拜神、行之而得、心安理得、五福臨門、家宅平安的現實利益和結果。

伴隨而生的,不僅對各神靈“有求必應”和各司其職等分工特點的明確。同時也產生了一種功利性、帶有契約性質、等價交換特徵的神人互動關係。普通人之所以對各路神靈表示出、表現出具有特定情感的認同和投入,甚至傾家蕩產不惜其財力和精力去求神,其根本原因在於這些神靈能夠解決和滿足他們眼前、當下、現世、平生等最切近、具體的利益和災禍轉化。如果連續去求、花了大錢去拜而沒有效果、或求雨不降雨、求藥不愈等,由於沒有顯靈顯聖,人們也會在心裡對該神仙產生了疏離、“冷落”或嫌。甚至有人在求而不得、大失所望時,會幹出極其粗魯、極端的拆廟、砸神像、或者在廟中對神像進行“鞭笞”或“水浸”、“日曬”之舉。有些小說與野史記載,地方官因為久旱不雨、百姓苦不堪言,責令龍王等神明數日內降雨,如若不降,則對其進行“懲罰”,甚至有把神像拉出來在烈日下暴曬, 以讓其嘗嘗乾渴烈日之苦並責令其施雨的極端現象。國家官府對不靈驗、“不保地方平安”、“興妖作怪”的神明、淫祀等, 進行打擊、查禁、削減甚至“罷免”其爵位和封號、拆除神廟之舉, 也數不勝數。民間社會對神仙的選擇和態度是極其理性的、也是極其功利和相互利用、彼此需要的。在這種不平衡、極端的求神、供神和撤廟、砸神、廢神的互動中, 一種對神明缺少真正內心尊崇、缺少超越現世功利和物質層面、只追求即時滿足、極重功利與互利(或者說“利己”)、極其簡單粗淺甚至是功利主義、個人及特定群體利益為唯一的實用態度, 就成了廣大民間個人、特定群體和階層對待宗教及神仙的核心態度與表達形式。

這些負面、浮淺和嚴重中國特質的特徵不僅深刻、長久地影響和塑造了華夏神州大眾“人不求人、地不地、文不財”的觀念, 也極大、極深地影響和弱化了道教、甚至中國本土化佛教在深層神學、高深神學體系、甚至具有終極超越意義上的“大願”、“大慈大悲”等超越信仰在廣大社會。對大多數人及在漫長的時間長河裡、對廣大下層和底層社會來說、對於一些大字不識的人們而言,高深玄奧的教理和修行路徑是遙不可及、甚至是毫不關心的。而眼前一炷香, 能夠化解一個災禍, 能夠保佑一次買賣不虧本,就是他們理解、認同並加入該信仰。

在民間信仰的參與和主導下, 這一現象由於數量龐大、長期沉澱, 在全社會各階層及行業習俗中, 形成了包括佛教、道教乃至各種非正式和邊緣群體中的一種極其普遍、也極其難改的大眾心理與文化特色。

它深刻制約和改變了中國主流宗教的理性發展及教理建設。因為絕大部分寺廟和道觀、乃至眾多的僧尼、道士、方士、方術之士, 為了其生計, 為了廟宇能夠香火鼎盛, 也為了吸引更廣泛的廣大下層民眾, 往往主動或不自覺地去迎合、去順應甚至去主動創造這些帶有極大現實功利、淺顯易懂乃至帶有強烈迷信和神怪、方術色彩的信奉形式、行為與法事儀式。為了迎合這種廣泛的需求, 僧道等人員在從事和主持法事、醮儀、做佛事、誦經祈福和超度、消災避禍活動中, 大量充斥了符咒、占卜、算命、風水、相術、驅邪、捉鬼、祈雨、求子、甚至煉丹、養生、辟穀、服食等種種在正統甚至高深神學看來屬於外道、下流、枝節或偏門的成分。比如在眾多寺廟中流傳極廣、深受香客依賴的“觀音靈簽”,便是不自覺地將高深的佛法智慧降維、消解於民間占卜需求的典型產物。這些內容和行徑喧賓奪主, 反過來成為了廣大受眾理解、甚至參與這些主流宗教的最主要、最直觀的內容和媒介。以至於在許多地方、許多時候, 一個道觀或一個寺廟之所以有名、之所以吸引人, 不是因為其高僧、大師的道行有多麼精深、教理有多麼宏大和純正, 而是因為這裡的某個神仙特別“靈驗”、求什麼得什麼、這裡的某個法師風水算命極為精妙。這種為了大眾生計及廟宇自身存續的過度世俗化、民間化及功利化、世俗性傾向, 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 在極大地擴張了中國主要宗教信眾基數和物理影響力的同時, 也極大地消弱、損害並甚至粗淺化了它們在形而上層面的、深刻的、純粹的和超越性的學術神學建構。

導致其常常在面臨外來具有高度、周密及系統理性神學工具(如基督教神學等)的大規模衝擊和挑戰時, 容易顯露出自身在體系化、系統性、概念化以及在能夠整合現代科學與理性的深層教理和工具方面的短板與劣勢。不僅普通民眾, 甚至許多普通僧道人員, 難以運用一套高深、具有系統邏輯和超越現世功利關懷的高深教理與理論體系、去回應來自現代社會發展中的種種新挑戰。大凡一些不法分子、江湖騙子、民間會道門及異端邪說邪教等組織, 也極其容易利用民間信仰中這種廣泛存在、根深蒂固、追求眼前即時靈驗和功效、追求特定特異功能、治病救人、養生發財、甚至升天成仙的深層功利性和迷信、巫術性成分, 去進行欺騙、煽動、裹挾、組織。給社會穩定、主流宗教生存與聲譽、乃至廣大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潛在和現實的重大危害。

這些基於功利、當下、現實、帶有交換和交易色彩的民間信仰特點, 深刻且長久地制約、拖累並甚至是腐蝕了中國宗教的整體品質, 使其在漫長的發展長河中, 常在一種極其紅火、極其熱鬧但在制度、組織及教理層面卻極其脆弱、極其鬆散、極其低矮的水準上徘徊和演進。這是我們在討論和評價民間信仰對中國宗教發展的重大、深刻及正面作用與歷史貢獻的同時, 必須予以清醒認識、深刻反思並加以有效防範、克服的非常重要的一面。

三、民間信仰影響了中國宗教的組織建設

分析後,民間信仰在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即在整體中國宗教組織和嚴密組織制度的構建、維繫和成熟方面,也具有多層面且具有深遠歷史後果的、重要及雙刃性的制約與促成。

要理解這種制約, 我們需要看到民間信仰的組織屬性。與世界主流的嚴密建制宗教(如基督教、伊斯蘭教以及具有嚴密僧團、戒律和完整僧官、等級或組織體制的佛教、在特定歷史時期的道教派別等)相比, 真正的民間信仰、或者說原生態的民間信仰, 最大的、甚至是本質性的特徵之一, 恰恰在於它的“無組織性”、“散漫性”或“鬆散性”。民間信仰通常沒有統一的、全省或全國性的、甚至跨區域的最高權威和嚴密的、逐級下達和指揮的組織機構。沒有嚴格的、需要經過長期、複雜系統培訓和考核才能獲得的專職教職人員(神職人員)階層或體制。更沒有統一的、被全社會、全地域該信仰的群體必須無條件尊奉、嚴格奉行並以此為組織維繫和成員身份認同核心依據的成文經典、教條或信條體系。在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在社會和生活層面上。民間信仰的發生、日常運行和在特定人群、村落、社區、或者某些特定行業、特定利益群體的延續, 主要是依靠血緣(家族和宗族制度)、地緣(村落、社區、同鄉會館和特定的地域社會)以及業緣(各行各業的行業行會、幫會、甚至特定的人際網路和利益鏈條)等在人類社會漫長的農耕文明及傳統社會歷史中、在日常生產生活和血緣、地緣交往交往中所自然生長出來、原已存在並長期發揮主導、決定性整合和規範功能作用的“自然”或“世俗”社會組織網路。

民間信仰幾乎不需要一個獨立于該自然和世俗網路之外、擁有自身特定權力機構、經濟基礎、教職人員選拔與晉升體制、有著自身獨立意志和管理層級、能對自己大批信徒進行嚴密、常態化並有著強大精神及日常行為約束力的、專門性的“宗教組織”或“教會體制”。它的生存、運作和傳承, 在極大程度上是完全依附、重疊並融於該已有的世俗家庭、家族、宗族、村落、社區、行會或特定的利益及地緣網路。通常在一個村落中, 村民為了給某位特定“靈驗”或全村傳統共同供奉的本村保護神(如土地公、境主公、某一特定地方神、神仙、聖賢等)建立廟宇、供奉香火、舉行定期的盛大祭祀或巡遊、迎神和建醮活動, 並不需要一個來自外部的、高高在上的某個龐大宗教總會的批准。他們通常是由該村落中原已存在、原已具有高度世俗威信、擁有特定經濟實力或宗族、地緣社會權力的“鄉紳”、“長老”、“理財人”、或者是由全村各家各戶通過抓鬮、輪流值年等最樸素的世俗、傳統方式所選舉或確定出來的“廟頭”、“會首”、“執事”等業餘、世俗性人員。來全權負責籌集全村各家各戶的丁錢、份子錢、管理廟宇的香火錢、甚至管理屬於該廟宇的少量“廟產”或“神明會”的共有資產。負責主持、操辦和安排在特定神誕日或節日裡全村大型的演戲酬神、祭祀典禮、迎神巡遊以及全村老少齊聚的“神明會”聚餐和聯誼活動。這種活動既具有極其強烈的民間神靈崇拜和祭祀的特殊宗教色彩、同時更具有極其深刻且更廣泛的加強全村血緣、地緣、情感、利益和權力網路凝聚、整合與認同的世俗、社區和民間社會功能。活動結束後, 這些臨時、或輪流擔任、或由世俗社會網路所確定出來的“會首”、“執事”等人員, 隨即回歸到其作為一個普通的農民、商人、手工業者或鄉紳的世俗身份和日常工作、生產活動中。他們並沒有因為主持了這些活動而成為一個脫離生產、擁有特定神聖權力、穿著特職神職服裝、有著獨立組織歸屬、拿固定薪酬並享受特定神職等級與特權的專職“神職人員階層”的一員。

在民間信仰的日常運作和傳承過程中, 必須要用到或必須依賴的一些相對比較專業、需要一定的特定技能和儀式知識的人員。諸如民間的“神婆”、“神漢”、“巫師”、“端公”、“陰陽先生”、“看風水的”、“算命先生”、“看相的”、或者是民間的“喃嘸先生”(在南方一些地方)、甚至是在農村及鄉鎮民間在操辦喪葬、超度、消災避禍或特定建醮祭祀活動時被臨時請來主持儀式、做特定法事的一些散居在民間的、通常也不脫離家庭和日常農業、商業及手工業生產的“散居道士”(正一道士)或一些具有一定佛教、道教儀式知識的俗家“居士”、“法師”等。這些人在民間信仰的語境下, 往往並不是一個高度嚴密、有著統一組織指令、逐級管理、具有鮮明層級和統一組織身份的龐大宗教實體或“教會組織”的一部分。他們每個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獨立的、以自我或自己的師徒、父子家庭及極其小範圍的熟人網路為單位的、面向周圍社區和有特定需求和消費該特定宗教或儀式服務的人群去提供其特定“宗教產品或儀式技術服務”的獨立、自由、分散的“宗教或儀式手工業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他們與尋求他們説明、消費他們服務的廣大信徒和普通大眾之間, 不是一種神聖的、具有嚴格組織服從和不可挑戰的宗派或精神導師與組織下屬、組織教徒的關係。而主要是一種極其平等、世俗、甚至是帶有商品交換、按勞付費、根據特定服務專案和效果去給付酬金、紅封包或特定禮品的“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或“雇主”之間的關係。

這種民間信仰長期、廣泛及無所不在的、全方位依附于並融於社會已有世俗血緣、地緣網路。這種缺少自身獨立組織實體和專門教職人員階層的、極其鬆散和散漫的組織特點。對中國主流宗教如道教和中國本土化佛教組織建設和演進的影響是極其深遠和複雜的。它在某種層面上起到了一種對任何試圖建立淩駕於世俗政權和世俗社會之上、建立跨區域、擁有高度嚴密制度、擁有大批常態化和組織化信徒隊伍並具有強大社會動員、對抗或獨立政治及經濟能量的龐大、統一、具有高度集權和垂直指揮、管理系統的獨立“全國性或跨區域教會組織”的“消解”、“分化”及“阻礙”作用。由於民間信仰能夠最直接、最及時、最靈活且代價最低地滿足了廣大底層和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的絕大部分、最切近和最迫切的現實功利、消災避禍和心理慰藉方面的特定和零散需求。廣大老百姓並不需要一定要加入一個教規嚴密、有著嚴格戒律約束、需要定期交納高額稅費或履行繁重組織義務、甚至需要改變自身世俗生活方式和生活軌道的龐大而嚴密的“正統教會”或宗教組織。才能獲得神靈的保佑和心理的安全感。他們通過在家中供奉神明、在村口的土地廟、在街邊的關帝廟、或者是某次生病、遇到災禍時去某個名山大川的特定靈驗神像前燒一炷香、許一個願、給神仙磕幾個頭、或者花點小錢請個民間的神漢、巫師或散居道士來家裡做一場簡單的消災法事。就能完全、很好且極其靈活、沒有組織負擔和心理壓力地滿足了其特定的宗教和信仰需求。這種極具彈性、極其靈活、不具組織強制性和排他性、且無所不在的民間神靈崇拜和消費市場。在極大程度上分流、分化並“消解”了任何試圖在民間和底層社會建立大規模、常態化、具有極強組織黏性和排他性、能夠形成強大社會組織實體和動員力量的“嚴密、正統及全國性教會”或獨立宗教組織所需的群眾基礎、經濟來源以及組織的凝聚力。它使得中國的大多數普通信徒和大眾在對待宗教和神明時。具有一種極其自由、極其流動、極其開放也極其鬆散、缺乏組織歸屬感和派系忠誠度的“游離”、“散漫”和“隨緣”的狀態。這極大地增加了任何主流、甚至外來宗教在華夏大地去建立和維繫一個類似西方基督教那種具有高度組織化、制度化、能夠對全社會、對大批教徒的日常社會生活及精神進行嚴密控制、管理及常態化約束的獨立“教會組織體制”的難度和成本。

在客觀上配合和強化了中國古代歷代強大的、擁有絕對集權和最高統治權威的世俗“皇權”及國家政權對任何獨立宗教組織、宗教勢力的嚴密控制、打壓、防範和“分而治之”的國家政治管理策略與目標。使得中國宗教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除了佛教在某些特定的歷史時期和階段(如南北朝、隋唐時期僧團勢力龐大並擁有獨立的僧官、寺院經濟體制等)、或者道教在特定階段(如東漢末年的五斗米道、太平道建立過政教合一的政權或地方組織、金元時期全真教和正一教得到朝廷冊封和支援後建立過較大規模的教團和管理網路等)之外、在絕大多數歷史時期和長期的歷史長河裡。其在整體的、全國性的層面上。在面對強大、無所不在且擁有最高、絕對世俗統治權、管理權和話語權的世俗國家政權(皇權)時。始終無法建立、也從來沒有真正建立起過一個能夠與世俗政權相抗衡、或者具有完全獨立經濟、政治及組織管理地位、能夠對全社會信徒進行嚴密、統一組織控制的獨立的“全國性、統一的教會實體和層級體制”。中國宗教長期呈現出一種以單個寺廟、單個道觀為獨立生存、經濟、傳承和管理單元的、彼此缺乏緊密、常態化、有機組織紐帶、在組織層面上極其脆弱、極其鬆散、也極其缺乏全行業、全全國性統一指揮和動員能力的“叢林化”、“零散化”和“原子化”的組織發展特徵。這不能不說是受到了由於民間信仰廣泛存在和浸潤、消解所帶來的。深刻制約與巨大、長期的歷史後果和影響。

四、民間信仰在中國宗教文物傳播中的佈局

民間信仰不僅在中國主流宗教的神靈體系和功利、組織層面產生了深刻而深遠的影響,而且在抵禦外來宗教文化擴張、保護中華傳統宗教根基、保育中華傳統文化核心價值與認同方面,也有著極其特殊、佔有極其獨特的、世界絕無僅有的重要功勳和戰略意義、價值及深遠貢獻。它在客觀上構成了一個極其龐大、極其堅韌、甚至無所不在的“文化護城河”和“傳統信仰屏障”。在很大程度上減緩、阻遏並有力地抵禦和“分流”了歷代外來、具有強排他性和激烈擴張、全面替代意圖的強大外來宗教文化與信仰(如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對中華大地的歷史性全面佔領與精神替代。豐富並塑造了中國宗教在長期的歷史長河裡。總體上以多元和諧、相容並蓄、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多元和諧。

把民間信仰比喻成一堵精神的“文化防洪堤”或“民間宗教防火牆”。能夠極其生動、準確和科學地揭示出民間信仰對中國宗教發展及歷史格局。中華文明之所以能成為世界上。唯一沒有發生大規模全盤被外來具有強烈排他性宗教(如世界主要一神教體系)徹底替換。保持了連續發展、一脈相承、生生不息文明古國、甚至連許多外來宗教被引入後。都不得不進行大刀闊斧的“中國化”改造、甚至被其同化、分流。

要理解這種特殊的屏障和保護作用。首先需要理解民間信仰所承載的“大眾、世俗性的大中華、華夏傳統及文明。這些龐大而複雜的傳統。融入到了華夏子孫最基礎、最深層的生活習俗和儀式中。它以一種無處不在的、極其生活化的方式。把儒家、道家和佛教中大量的關於天地敬畏、祖先崇拜、孝道、因果報應、積德行善、天道酬勤等核心價值和倫理規範。深深地編織進並固定在每一個普通老百姓、甚至是一個文盲在日常生活中所經歷和遵從的每一個細節。諸如出生、結婚、喪葬、過節、建房、出門、生病等等的儀式與習俗中。當外來那些有著強烈一神教排他性、有著高度組織動員力和系統神學工具的西方宗教大舉進入並試圖在華夏大地去徹底根除、全面替代中國傳統的本土信仰。去建立其絕對、唯一、排他的全社會信仰體系、並嚴厲指責中國人的老祖宗崇拜、祖先牌位供奉是“拜偶像”、“不敬真神”和“迷信”、要求中國人徹底拋棄傳統、斬斷其與自身漫長文明歷史、家族血緣及地緣情感的全部紐帶並完全皈依和絕對服從時。往往就會在民間和底層社會的深層情感、生活方式、倫理規範、宗族親情及傳統文化認同的最前沿和最敏感的防線上。遇到來自民間信仰這堵無形但極其深厚、無所不在、堅不可摧的“文化防洪堤”和“傳統信仰屏障”極其頑強、也極其廣泛的本能、長久、下意識及全方位的激烈碰撞、自發抵抗和頑強抵禦。民間信仰通過讓每一個普通百姓深陷在。與他們的家庭、家族、宗族、村落、行會和傳統節日密不可分的、有著無數可見神像、廟宇、儀式和靈驗體驗的龐大、多樣的民間神靈崇拜網路中。

更新並豐富、更極大地消解了外來排他性宗教所能吸收、發展和有效動員的潛在信眾。從而在客觀上發揮了。對本土傳統的道教、對已完全本土化及中國化了的、融合了大量民間信仰與民俗傳統的佛教。起到了極大的。


注釋

  1. 參見黃振偉、雷漢富著《兩漢文化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9-55頁。

  2. 顧頡剛《《三皇考》導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65頁。

  3. 臺灣《漢學研究》卷16,第11期。

  4. 參看賴旭龍《村落十四民俗民間信仰研究》,《溫州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季其祥等《論社會轉型中洞頭民間文獻及村落》,2013年。

  5. 張新民《中國道教通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6. 參見《白沙翠竹與道教文化研究》巴蜀書社,2014年,410頁。

  7. 白善寧《《中國民間信仰與社會發展研究》,《理論學刊》2013年第5期。

  8. 見李辛、達其順《福建省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276頁。

  9. 見李辛、達其順《福建省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277頁。

  10. 方長春、翁德明《溫州要覽》,上海:神州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2頁。